会员与授权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度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心理健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中国办事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组织建设与业务合作,确保“IMHMA”品牌服务的专业性与一致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明确各合作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建立规范的准入、监管及赋能机制,保障协会、合作机构以及终端学员与客户的共同利益,推动心理健康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申请加入协会组织体系,或申请获得协会授权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管理对象主要包括副会长单位、会员单位及经专项授权开展务的挂牌经营机构(含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学校与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合法组织)。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协会对合作单位实行“严管严进、动态评估、专业导向”的管理原则。所有获权单位均应认同协会的专业理念,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心理健康管理协会专业伦理守则国际心理健康管理协会(中国办事处)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学术交流、技能培训或心理健康服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协会声誉或公众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 授权的类别与职能定位

第四条 副会长单位 副会长单位是协会在区域市场的核心战略伙伴,承担着引领区域行业发展、协助协会制定行业标准的重要职责。此类单位有权参与协会年度战略规划的建议工作,优先承办全国或区域性的高规格学术会议,并享有向协会专家委员会推荐专家的特别通道。副会长单位通常由在心理健康、医疗卫生或教育咨询领域具有深厚积淀与广泛影响力的机构担任,是协会对外展示专业形象的重要窗口。

 

第五条 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是协会组织体系的基础力量,主要由认同协会宗旨并致力于心理健康事业的机构组成。此类单位享有“国际心理健康管理协会(中国办事处)会员单位”的品牌展示权,可优先获取协会发布的行业研究报告、技术指南及内部刊物。会员单位侧重于行业内的联结与交流,其内部员工在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与认证时,享有相应的团体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是协会专业技术与服务落地的执行端,主要包括“心理健康管理师专业人才培养基地”与“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站”。此类机构经协会严格考察与专项技术授权,获准依据协会制定的教学大纲或服务标准,面向社会开展标准化的职业技能培训招生、教学交付、心理测评或EAP服务。

章 授权服务单位的基本条件与人员要求

第七条 基础准入条件 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且经营状态正常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与其申请业务相匹配的固定办公或教学培训场所,且消防安全验收合格。申请单位在过往经营中应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专业伦理投诉。对于申请开展培训或咨询服务的机构,还需具备完善的客户服务流程与应急处理预案及相匹配专业和管理的人员

 

第八条 副会长单位的人员配置要求 申请单位须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团队,其中持有协会认证的“注册心理健康管理师”及以上资格人员(或同等资历人员)不少于10人。团队中必须包含至少3名持有“督导级”证书的资深专家。

 

第九条 会员单位的人员配置要求 申请单位的核心运营团队中,应至少配备3名持有协会认证的“注册心理健康管理师”或同等资历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授权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要求 授权持服务机构,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必须建立严格的师资与督导体系,至少配备1名持有协会认证的“注册心理健康管理师”或同等资历的专业人员。

章 授权的管理流程与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与确立 授权申请遵循“书面申报、资格审核、实地考察、协议签署”的标准流程。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申请材料后,协会将对机构资质、场地设施及人员配备进行核查。对于申请副会长单位及挂牌经营机构的,秘书处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或深度的远程评估。审核通过后,双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并颁发相应授权证书与牌匾,授权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二条 年度审核制度 协会实行严格的年度审核(年审)制度,以此作为评估授权单位是否继续具备合作资格的核心依据。年审工作于每年年底启动,次年年初完成。 年审将重点核查以下四个维度: 合规性,审查机构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或滥用协会品牌的行为; 专业性,核查机构内持证专业人员的在岗情况及其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确保持证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伦理性,依据客户投诉记录与回访反馈,评估机构在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等伦理规范上的执行力度; 业绩与质量,对于培训机构重点考察学员考试通过率与满意度,对于服务机构考察项目交付质量。

 

第十三条 年审结果与动态调整 年审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与“不合格”。 合格:协会将与其续签下一年度授权协议; 整改:主要针对人员配备暂时性短缺或轻微违规行为,协会将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暂停其新增业务权限; 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单位,协会将直接终止授权,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变更与退出 授权单位如发生法人变更、经营场所搬迁或关键专业负责人变动,应在变更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书面报备。单位如需主动退出,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并在协会监督下妥善处理好在读学员或在咨询客户的后续服务事宜,结清财务款项后方可正式解除合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际心理健康管理协会(中国办事处)理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秘书处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与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协会发布的有关授权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

 

Official Document

国际心理健康管理协会会员机构授权申请表_11fxYzz.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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