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与健康管理师专业伦理守则

  • 文件编号:IMHMA-RO-2025-01

  • 版本号:V 1.0

  • 生效日期:2025年 [03月] [22日]

  • 适用范围:本办事处管理下的全体注册专业人员、认证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管理师、督导师及各省市工作站(点)签约从业人员。


前 言

国际心理健康管理协会(中国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办事处”)致力于在中国推广科学、规范、人本的心理健康服务。为规范本办事处注册及认证人员的专业行为,保障来访者/客户(以下统称“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国际通行的心理咨询伦理规范,制定本守则。

本办事处所有注册、认证及签约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在进行专业活动时,必须无条件遵守本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合法合规】

本办事处从业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一切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应明确区分“心理咨询/心理健康管理”与“精神科医疗/心理治疗”的界限。

  • 严禁不具备医疗资质的从业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或开具处方。

  • 对于超出咨询范畴的寻求专业服务者,必须履行转介义务

第二条【核心原则】

从业人员在专业工作中应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1. 善行:以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为首要考虑,避免造成伤害。

  2. 责任:保持专业信任,信守承诺,对专业行为负责。

  3. 诚信:诚实、公正,不夸大宣传,不欺诈。

  4. 尊重: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尊严、隐私、价值观及自我决定的权利。


第二章 专业胜任力

第三条【能力界限】

从业人员仅在自身受训背景、专业认证及胜任力范围内提供服务。对于未受过专门训练的问题(如危机干预、创伤治疗、特定人群咨询),不得贸然开展工作

第四条【持续修业】

心理咨询与健康管理是终身学习的职业。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继续教育义务,定期参加本办事处或行业认可的专业培训与督导,保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更新。

第五条【自我照料】

从业人员应关注自身的心理健康状况。当个人生理或心理问题(如职业枯竭、重大生活变故)影响专业服务质量时,应暂停工作,寻求专业帮助或督导。


第三章 隐私与保密

第六条【保密义务】

从业人员有责任严格保护在职业活动中获取的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信息(包括口头信息、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

  • 纸质档案应存放于办事处或工作站指定的保密柜中。

  • 电子数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要求,采取加密存储措施。

  • 未经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家属)透露其咨询内容

第七条【保密例外(强制报告)】

在以下特殊情形下,为了保护生命安全及遵守法律,从业人员必须突破保密原则,向相关部门、监护人或本办事处危机干预小组报告:

  1. 寻求专业服务者有明确的自杀意念、计划或行为,且危机迫在眉睫;

  2. 寻求专业服务者对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明确、严重的威胁;

  3. 涉及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虐待、家庭暴力或严重校园欺凌(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制报告制度);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披露的情形。

第八条【教学与科研中的保密】

从业人员在进行案例教学、督导或写作时,必须对案例信息进行充分的“去标识化”处理,确保外人无法识别出具体的寻求专业服务者,除非已获得其明确的书面授权。


第四章 专业关系

第九条【多重关系】

  • 严禁从业人员与当前的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任何形式的性关系或浪漫关系。

  • 从业人员应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咨询/管理服务以外的商业、借贷或私人社交关系(双重关系)。

  • 如果双重关系不可避免(如在小型社区),从业人员应采取预防措施,通过签署知情同意书等方式减少利益冲突。

第十条【知情同意】

在建立服务关系前,从业人员必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出示并解释《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

  • 服务性质、目标、方法及局限性;

  • 收费标准、退费政策及相关费用;

  • 保密原则及其例外情况;

  • 投诉与申诉渠道。

  • 该过程需经寻求专业服务者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禁止剥削】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专业优势,对寻求专业服务者、学生、受督导者或下属进行剥削(包括情感、性、经济等方面)。


第五章 心理测量与评估

第十二条【工具规范】

从业人员在进行心理测评时,必须使用经过专业审核的,信度、效度良好,且经过中国常模修订的正版量表。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未经验证的测试工具。

第十三条【结果解释】

解释测评结果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 严禁仅依据单一测评结果对寻求专业服务者下达“确诊”结论(如“你就是抑郁症”)。

  • 应规范表述为:“测评结果显示您的抑郁情绪倾向……建议前往医疗机构确诊”。


第六章 培训、督导与证书

第十四条【培训宣传】

本办事处及从业人员在推广培训课程时,必须如实描述课程内容、师资背景及证书性质。严禁使用虚假或诱导性宣传用语。

第十五条【证书管理】

本办事处颁发的证书仅代表持证者完成了相应学时的培训并通过专业考核。从业人员不得将此证书冒充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医疗执业许可”


第七章 伦理投诉与处理

第十六条【监督机制】

本办事处设立**“伦理与纪律委员会”**,负责接收和处理针对注册/认证从业人员的伦理投诉。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守则的从业人员,经伦理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 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

  2. 强制接受伦理培训或额外督导;

  3. 暂停其认证资格及在本办事处体系内的执业权限;

  4. 永久除名,注销并公告废止其所持证书,列入行业黑名单。

  •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守则解释权归 国际心理健康管理协会(International Mental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中国办事处 所有。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