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心理健康管理协会(中国办事处)
心理咨询师专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培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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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IMHMA-RO-Training-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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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V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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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5年 [03月] [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与宗旨】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关于心理健康促进的相关要求,引进国际先进的心理咨询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国际心理健康管理协会(中国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办事处”)特制定本办法。
本体系旨在构建“理论扎实、技能实用、伦理规范”的应用型心理咨询专业人才梯队。
第二条【认定性质】
本办法所称“心理咨询师专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本办事处依据国际行业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对申请人的心理学专业知识、临床操作技能及职业伦理素养进行的第三方行业能力评价。
特别声明:
本认证属于国际化的社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非中国国家准入类职业资格,亦非医疗执业许可。证书效力基于本协会的国际声誉及行业认可度。
第二章 等级设置与胜任力模型
本办事处实行 三级专业能力认证体系:
第三条【助理心理咨询师 (Assistant Psychological Counse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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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任力定义:具备心理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心理助人态度与初诊接待技术,能够辅助资深咨询师开展工作,或在特定场景(如学校、社区)提供基础心理支持服务。
第四条【注册心理咨询师 (Registered Psychological Counse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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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任力定义:具备独立开展一般心理问题咨询的能力。掌握至少一种主流咨询流派的理论与技术,能够进行个案概念化评估、制定咨询方案并实施干预。
第五条【高级心理咨询师/督导师 (Senior Psychological Counselor/ Supervis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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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任力定义:具备处理复杂个案(如人格障碍倾向、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临床能力,并具备对初中级咨询师进行专业督导的资格。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资格审核
第六条【助理级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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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含在读),且完成本办事处规定的标准学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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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教育学、医学、心理学及相关专业中专/高中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
第七条【注册级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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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本体系《助理心理咨询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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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经过本办事处认可的系统性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并提交结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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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互认】:持有原国家人社部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二/三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心理治疗师)或其他国际认可的同类证书者,经本办事处审核可申请免修部分课程直接参与认证。
第四章 培训体系与课程设置
第八条【培养模式】
采用“线上理论研修 + 线下/直播实务工坊 + 过程性考核”的混合式培养模式(Blended Learning)。
第九条【核心课程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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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学科模块:涵盖普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夯实学科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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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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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诊断技能:依据《DSM-5》及《ICD-11》标准,重点掌握心理正常与异常的鉴别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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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实务技术:包含共情、倾听、具体化、面质等核心技术,以及认知行为疗法(CBT)、焦点解决短期治疗(SFBT)等循证流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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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与法规模块(必修):重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协会伦理守则》,强化执业风险防控意识。
第五章 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条【评价原则】
坚持“理论与实操并重,过程与结果结合”的综合评价原则。
第十一条【考核方式】
| 认证等级 | 理论知识考核 (40%) | 专业能力考核 (60%) | 考核形式说明 |
| 助理级 | 标准化机考 | 实务作业评价 | 作业评价:提交一份《初诊接待记录表》或《心理测评报告》。 |
| 注册级 | 标准化机考 | 案例报告评审 | 报告评审:提交一份不少于1500字的个案概念化报告,由专家组书面评审。 |
| 高级 | / | 综合评审 | 综合评审:包含过往个案记录审查及同行专家面试。 |
第十二条【补考与重修】
考核未通过者,可在24个月内申请补考。补考仅需针对未通过科目进行。
第六章 证书管理与继续专业发展 (CPD)
第十三条【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者,由 国际心理健康管理协会(中国办事处) 颁发统一编号的《专业技能培训证书》(Professional Skills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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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信息录入协会官方人才数据库,供用人单位及社会公众查询验证。
第十四条【继续专业发展 (CPD)】
本办事处实施终身学习制。持证人员应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以保持专业胜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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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期间,建议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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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将定期为持证人员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继续教育课程资源。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心理健康管理协会(中国办事处)及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